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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超级优先权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该条规定的担保抵押物价款的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仅次于留置权。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抵押物价款的动产抵押权,其优先性仅排在留置权之后,而在该动产上设定的其他抵押权和质权,不问先后,一律排在该项超级优先权之后。
    一、抵押权与留置权有何区别
    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主要区别:
    1、标的物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是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根据双方的协议建立的,留置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债务人的意思;
    3、实现方法不同。抵押权可以在债权到期清偿期但未清偿的情况下行使,而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到期清偿期但未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留置权;
    4、优先效果不同。同一动产有留置权和抵押权的,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因此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利息。所收取的利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利息的费用。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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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2: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