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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出租人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释义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租房屋的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
    一、房屋租赁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房屋租赁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根据相关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可以终止租赁合同吗
    门面经营不下去不可以终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三、人过世后租赁合同作废吗?
    人过世后租赁合同不作废。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受法律保护。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但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自动成为新产权人,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继承人无权收回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形有7种类,即: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合同终止;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提取债务;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方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况,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一方死亡后终止合同效力或不约定一方死亡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权利义务似乎继续存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条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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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10: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