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质押后能否进行股权转让需要视情况而定。 1、通常情况下,股权质押后股东丧失了对股权的处置权,在质押期间是不能转让股权的。 2、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1、须质权有效存在。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 2、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