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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吗
释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公司乱倒建筑垃圾造成人员损害要怎样赔偿
    当受害人因乱倒的建筑垃圾,而遭受损伤的,可以找垃圾倾倒者等相关责任人索偿。
    按照民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垃圾倾倒者未按规定倾倒垃圾,偷到、乱倒的建筑垃圾致人伤亡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当受害人与责任人协商赔偿不成时,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不是只能找垃圾倾倒者追责索偿的,实际情况不同,受害人亦可追究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如物业小区内被他人偷倒建筑垃圾,物业有未及时清理,致使路过业主绊倒摔伤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垃圾倾倒者赔偿损失。
    那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损失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责任人赔偿以下损失: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8、伤残的,赔偿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
    9、死亡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亲友奔丧费;
    10、伤残、死亡的受害人,有小孩、老人等被扶养人的,需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11、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失费)。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都是事实存在的,且应有相关单据或相关证明,否则责任人可以不赔或适当赔偿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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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