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究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资本民事责任纠纷 |
释义 | 新修正的《公司法》取消了法定资本制度,政府部门不再监管公司资本问题,公司资本及股东的出资等问题完全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按照通说理解,这种规定应更接近授权资本制度。在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是有明确分工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是权力机关,董事会是执行机关,在全体股东制作公司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后,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具体授权行使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职权。新修正的《公司法》将公司资本由法律规定修改为由公司章程规定,其直接后果是股东授权董事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控制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资本问题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后,董事会应负责具体实施,安排股东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对股东未及时缴纳资本的,董事会负有催收的责任。对公司章程中规定授权董事会发行剩余资本的,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及市场行情等作出决定。新修正的《公司法》施行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增加了新内容,对公司资本的筹集、发行、催收等有控制权力和执行职责,这无疑增加了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贯彻,应当更加勤勉、谨慎和忠诚。新修正的《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及授权资本等没有作出明细规定,按一般理解,在授权资本制度下股东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证券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是否催收资本及发行资本等,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资本的控制权力比较大,该环节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尽到勤勉义务,是否履行了忠实义务,是否因存在关联关系而怠于催收资本进而侵犯公司利益,是否以增加发行资本的方式稀释公司老股东股权,侵害公司老股东利益等,公司内部治理环节应当加强对董事会及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机制,防止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勤勉和忠实义务上的侵权行为。当然,如果发生在资本制度上的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侵权行为,司法救济的大门是敞开的,一旦董事会或者个别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该职责存在懈怠,不够勤勉或者存在不忠实等侵权行为而形成公司或者股东损失的话,公司或者股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相关董事或者公司高管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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