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释的程序如何办理 |
释义 | 1、对有期徒刑(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假释由: (1)罪犯书写《罪犯认罪悔罪书》; (2)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 (3)核实罪犯假释后居住地,委托司法局调查评估; (4)分监区、未设分监区的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 (5)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6)刑罚执行科审查; (7)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狱内公示; (9)征求检察院意见; (10)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11)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一、假释的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3、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4、对罪犯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5、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时间间隔。 二、假释期满后会怎样 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在假释考试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 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上述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同时,有关方面应当向犯罪分子和当地群众、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期满、刑罚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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