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性质不同,匿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具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实名举报,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的举报。2、原因不同,实名举报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匿名举报的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民主政治生活不健全,举报者对执法环境还信不过,担心署名举报遭到打击报复,所以署假名或匿名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公民的“监督权”,即公民有向国家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