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
释义 | 工伤赔偿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包括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支付。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全额支付工伤赔偿,如无法支付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向用人单位追偿。 法律分析 工伤《劳动法》没有规定赔偿,按《社会保险法》应当分以下情形赔偿:一、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劳动能力鉴定费。(二)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1、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2、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向用人单位追偿。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赔偿应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别支付。对于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医疗费用等项目。而用人单位应支付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对于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由其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如无法支付,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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