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
释义 | 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行使用益物权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物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物权包括所有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二者的关系就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地役权有什么法律意义 地役权是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一般发生在相邻土地上,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为了方便自己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设立地役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动产验收与不动产验收区别在哪里 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法。所谓动产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不动产登记是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动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具体说来,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的行为。从登记机关的角度观察,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所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干预的目的是为了明晰各种不动产物权,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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