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夫妻 财产公证协议书 甲方(男方):姓名、身份证号、籍贯、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乙方(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籍贯、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甲乙(夫妻)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特对双方各自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并进行公证:第一条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等)永久归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后)财产: (财产清单)。 (2)女方婚前(后)财产: (财产清单)。第二条各自名下财产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亦归各自所有,与对方无关。第三条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独立承担,与对方无涉。第四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务人有让债权人知道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债务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法院判定本协议另一方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该债权转给偿还方。第五条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个人特有财产,为该方自己所有。第六条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第七条本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一个部分是关于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的填写。比如说夫妻双方在哪里工作,籍贯是什么。其次就是关于双方的婚前财产的清单。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关于婚后财产的约定,分配。最后去公证机关签字公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