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外,未经作者同意,作品可以编入教科书。作者还享有署名权。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和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使用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在教科书中作品片段或短文本作品、音乐作品或单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