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偷税漏税,如果会计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帮助公司偷税漏税,构成犯罪的,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若是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金额与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相关。 若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