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法定和指定监护的规定是如何的 |
释义 |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在我国的立法中,指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有关组织指定的;另一种是由有关组织指定的。另一个由法院指定。前者是后者的必要程序,也就是说,如果在监护权方面存在争议,则相关组织必须预约。如果您不同意,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任命并任命监护人;如果没有相关的任命,则不能直接要求人民法院作出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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