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计算机著作权有如下作用: 1、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 2、有力打击计算机著作权侵权行为; 3、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 4、其他作用。 法律客观: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