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纠纷是属于什么案件 |
释义 | 一般贷款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以贷款为名,行诈骗财物之实,则应以诈骗罪论处。而区分以贷款为名的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一、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纠纷,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贷款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中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包括: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因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贷款,将贷款挪作他用;借款人没有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原因或与之相关,而引起的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 对于合法取得的贷款,没有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应属于贷款纠纷。 如果借款人是单位,那么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贷款纠纷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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