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票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一个人,税法对此并无限制性规定,但设置为不同的两人可以减少企业开票错误产生的损失,同时作为会计应当遵守相互制约原则,具体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法律客观: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