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州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抚州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抚州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需要;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需要;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无菌操作和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等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 (九)法人和其它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其规模或诊疗科目与其需求不相适应者; (十)提交虚假证明材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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