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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九江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释义
    一、九江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五条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自注销之日起停止开展医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妥善做好已有病人的转、出院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二、九江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省卫生健康委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经设置单位批准予以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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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4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