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2名以上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根据公证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冠名:(1)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公证处2)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名称+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3)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直辖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第十九条 公证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机构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公证机构名称的内容和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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