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流程有哪些 |
释义 | 一、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流程有哪些 1、申请:公证机构设立申请人携带证明材料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公证机构设立许可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发放《补正告知书》;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3、审核: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5、决定: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设立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颁发不予批准的理由。 6、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二、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办理材料 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 4、拟任公证员居民身份证、公证员执业证 5、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6、开办资金证明 7、办公场所证明 三、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办理地点 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大道272号新余市司法局。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