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工程付款方式合同这个一般采用月计量支付形式,按每月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85%支付,支付至合同价的80%-85%时停止支付,待工程全部完成时(完工或通过竣工验收)支付至合同价90%,待结算完成时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下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一般为24个月)后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并且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并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从支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赔偿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