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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罚款的缴纳方式有哪些?
释义
    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罚金缴纳有哪些几种方法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
    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罚金执行的对策有哪些
    (一)必须改变法院单一包办执行的做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根据海南目前情况看,被判处罚金的罪犯(被执行人)大都来自不同的地方。这些罪犯有的是经济犯罪,有的是暴力犯罪,有的是侵犯财产犯罪。罪犯本人的经济状况不尽相同,家庭经济能力也因人而异。而且一旦投入监狱劳改后,无不产生这样的心理:反正已被判刑,且又被投入监狱服刑,别说现在没钱,就是刑满释放后也很难找到工作,哪来的钱缴纳罚金。这也是罪犯(被执行人)欠缴或不缴纳罚金的理由和藉口。因此,法院若是执行这些被执行人的罚金,不能光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必须依靠地方的各种力量。如依靠被执行人住所地、家属居住地的街道、管区、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协助执行。让这些基层组织或单位直接参与到帮助追缴罚金执行案件的行列中来,充分发挥作用,不仅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也大大加强了法院执行的力度,从而使罚金迅速回笼国库,造福人民。(二)法院必须改变单纯追求法律效果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法办案,依法执行固然重要,但要考虑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这就是所指的社会效果。把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执行过程中,对一些经济状况较好的被执行人,必须强制执行。该扣押的扣押,该划拨的划拨,该拍卖的拍卖,决不心慈手软。但对一些经济条件差的,甚至没有缴付能力的被执行人,尽可能做其思想工作,动员其想方设法缴纳罚金,或制订出缴纳计划,或分批、分期缴纳。如果一味强制执行,追求结案率,势必造成一些被执行人或家属的对抗情绪,从而影响了社会效果。因此,法院的执行人员必须深入了解各个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以及家庭收入等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做到喻之以理,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让被执行人自愿地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从而达到执行的目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罚金数额的规定有哪些确定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
    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信用卡犯罪的方法有哪些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消费。
    罚金刑的执行机关是哪里,单处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1、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2、罚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执行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法院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第(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项执行死刑;(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该内容由 何伟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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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