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特殊情况?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况可视为工伤: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无效抢救死亡、在维护国家利益活动中受伤、军队退役后旧伤复发。根据条例,符合以上情况的职工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可视为工伤的特殊情况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法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范围外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工伤认定范围外的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例如酒后驾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与工作无直接关联的私人活动引发的意外伤害;在工作时间外的个人行为导致的伤害;超出合理工作范围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事故;工作场所之外的场所发生的事故;工伤认定时限内未及时报告的情况;工伤认定时限内未及时就医或未经合格医疗机构诊治的情况等。这些特殊情况都可能导致工伤认定范围外的判定结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因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仔细核实相关事实,确保公正、公平的判定结果。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可视为工伤的特殊情况,包括突发疾病死亡、在维护国家利益活动中受伤和军队服役致残等。然而,工伤认定范围外的特殊情况也需要考虑,例如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与工作无直接关联的私人活动引发的伤害等。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我们应该综合评估和判断具体情况,确保公正、公平的判定结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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