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有: 1、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鉴定机构在30日内完成鉴定,最长不超过60日; 3、交管部门应当审查鉴定意见,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需要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并在收到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