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通俗地讲就是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每股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比例 转增股本不是利润分配,它只是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它的来源是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当每股资本公积金为1.00元时,该公司股票相应地具备了10转增10的能力。 新公司法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可否还有25%的限制 法律限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能够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够以弥补之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限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出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限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分析 前述条款分别出具“法定公积金”、“公积金”及“资本公积金”的表述,个人理解,“公积金”应为总括性概念,其总体用途为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及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包括股本/资本溢价及其他资本公积,其显著的用途限制为不得弥补公司亏损,仅能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及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法定公积金的特征性用途为弥补公司亏损。因此,从立法逻辑角度考虑,法定公积金应分别于资本公积,其与资本公积均隶属公积金的组成部分,但相互之间应不存在交差或重叠的部分。 从会计角度而言,净资产=注册/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并没有出现法定公积金的表述。但依据相关会计准则,盈余公积的来源为从净利润中提取,其具有的用途之一亦为弥补公司亏损,因此,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从净利润中提取适当比例计入法定公积金的表述,《公司法》中限定的法定公积金即应为会计中的盈余公积金。 结论 综上,个人理解,《公司法》中关于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的25%限制应适用于会计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限制。因《公司法》就法定公积与资本公积用途管制方面的显著分别,因此法定公积金分别于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不受前述25%限制。 以上就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比例的介绍。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的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其中,股票发行溢价是上市公司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