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形式》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所在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三十八条形式处理。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形式》第三十八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形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