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一、刑事一审程序的期限有何限制 1、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期限:开庭10日以前; 2、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期限:开庭3日以前; 3、人民法院的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开庭3日以前; 4、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期限:开庭3日以前; 5、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6、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公诉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以上案件在延长审判期限届满还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7、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改变管辖后的审理期限:自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8、当庭宣告判决的,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期限:自判决后的次日起5日以内; 9、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自休庭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 10、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审理期限:自收到补充侦查报告书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