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其他规定 |
释义 | (一)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刑事拘留根据案件的严重情况对于当事人的拘留时间是虽然是不定的,也还是有一定的期限规定的,但是一旦在刑事拘留期间又发现了犯罪的嫌疑人的其他罪行的话,则需要对其他罪行进行一定的侦查,因为则需要重新计算刑事拘留的时间,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身份信息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和需要做精神鉴定的嫌疑人等,刑事拘留的计算期限也有不同的规定。 一、刑事拘留的对象有哪些 (一)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及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到看守所。异地执行拘留的,成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通知家属。(除无法道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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