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对于这种行为,除了像上文当中婚姻法规定的,按照刑法的方式来进行判处之外,剩下的办法就只能通过离婚了,因为骗婚这种行为并不属于无效婚姻,也并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它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由于这是以欺骗财物为目的的,所以认定为合法婚姻还是有悖公平,所以在这个时候就只能通过离婚来解决。对于这点,我国法律上其实还是有一定的空白的。2.骗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因为如果想把婚姻定义为无效的话,当事人的主体是不合格的,而骗婚双方的主体是合格的,也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经过了结婚登记这样的手续,所以不属于无效婚姻。这种情况之下,不能够自始就认为整个婚姻是无效的。3.骗婚当然也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因为在我国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一种情况,就是当时在进行结婚这个手续的时候是以暴力,威胁或者是欺骗,隐瞒等手段来进行的,但是双方在骗婚这种情况之下,并没有任何的暴力威胁,而且结婚也都是自愿的,只不过另一方心中的潜在意思是有欺骗而已,但在整个结婚的登记手续当中,这是没有办法体现出来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也是没有办法定义为可撤销的婚姻。4.所以如果真的出现了这种情况的话,没有办法,这个婚姻只能是有效的,那么在有效的基础上,双方就必须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我国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如果想要离婚的话,可以以这个名义向法院进行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上这些介绍和处理办法就是如果真的不幸遭遇到的骗婚的话,自己应当以什么样的办法去处理,并且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 法律客观: 以与他人结婚为手段,骗取钱财;以合法的形式(结婚)掩盖非法目的(骗取钱财),是一种骗婚的行为。这种骗婚的行为具有一个特点,违法行为人确实与被骗的当事人进行了婚姻登记。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显然,唐某与张某的婚姻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