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 |
释义 | 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情形。 2、因紧急避免造成损害,该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也规定,当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由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责任。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分割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补偿。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适用公平原则。堆放物品与侵权责任法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相似,应首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否则才能适用公平原则。 5、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民法典》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三个适用条件。 其一,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第二,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 第三,如果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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