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符合办理条件 才可以办理孤儿证,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的儿童。申请材料: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办理程序 :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调查落实乡民政办核实并填报审批表交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报县民政局审批由县民政局填报孤儿证转乡民政办审批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孤儿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