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探视权能否接走孩子? |
释义 |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的与子女见面、交往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应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中止探望权。探望权的特征包括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区分、作为法定权利的存在、离婚后产生、必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对于探视权的行使,应遵循双方协商约定,不得违背约定。 法律分析 一、孩子探视权可以接走孩子吗?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孩子探视权可以接走孩子。《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的特征有哪些?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针对探视权,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很宽泛的,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和限制行使探视权的地点、时间等,以双方协商确认的为准。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暂时将孩子带走。但是不可以一直带走,即不得违背双方对探视时间、地点、方式的约定。 结语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的与子女会面、交往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应由当事人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父母行使探望权时要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有不利影响,法院可中止探望权。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权利,也是一种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双方应遵守约定,以确保子女的利益和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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