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出生证明补办证明:申请人(父或母)向户口所在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提出申请证明,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二、出生证明补办的机构:小孩的《 出生医学证明 》遗失或者因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 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新生婴儿家庭的户口簿和原签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的证明材料,到父母 户口所在地 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三、出生证明办理材料: (1)登报声明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号作废;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父母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出具孩子未报户口的证明; (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4)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