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收养无效的情况如下: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反收养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收养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你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你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为你出具的你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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