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做公司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客观: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 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