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从问题的情况来看,应该是由4S店开具收据;其理由如下:一是分期贷款的主体是银行,银行是不能为自己的业务提供担保的,由此银行不可能开具保证金收据;二是银监会对银行的收费、保证金、押金收取有严格的规定,你讲的这种情况是不能收取押金的;三是银行汽车分期贷款业务中,一般是在客户支付一定层数的首付款后,直接将车辆抵押给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银行为了降低业务风险和管理成本,也可以和4S店合作办理该项业务,若通过4S店作,除将车辆抵押给银行外,还要求4S店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4S店就变成了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4S店一般会向贷款人收取一定的保证押金,这样4S店就应开具押金收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