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清偿如下: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损失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金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