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人的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
释义 | (一)承揽人的留置权 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由承揽人加工、定作的,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的义务,其因履行这一义务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应归提供材料的人,即定作人。 2、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因材料归承揽人所有,故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也归其所有;只有当承揽人将定作物交付给定作人后,定作物的所有权才转移给定作人。 3、原材料由双方提供的,应依照何方提供的材料为主要部分而定。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为定作物的主要部分,则定作物的所有权归定作人,无需交付定作人即取得所有权;反之,则由承揽人先取得定作物的所有权,经承揽人的交付而归定作人所有。至于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应根据原材料的价值、所制作的部件在整个定作物中的功能等因素综合判定。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果承揽方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而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应由承揽方负责修整或调换,若经过修整或调换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并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价款或报酬。 一、承揽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二)义务 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2、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3、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二、承揽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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