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贪污罪的主体如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