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去派出所下户口需要的证件: 1、父(母)户口簿; 2、结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要在厦门申报出生的,还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新生儿所需要以下证件: 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准生证》; 3、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落户通知单》; 4、《结婚证》; 5、女方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6、男方的户口簿。到男方户口所在派出所窗口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界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