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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释义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如下: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一共是15层的大厦,一单位租用5层,一单位租用10层,则并不是只占有一层的单位交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土地使用税的终止和使用情况,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涉及到个人或者单位存在利用土地获得经济效益的,就是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来交纳一定的土地使用税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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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5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