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方请求男方支付因流产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女方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具有过错;流产不是男方直接非法侵害导致,缺乏法律依据。对于女方请求男方支付因流产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首先,这是自愿的。男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方应当能够预见到同居发生性行为可能会导致怀孕和流产的后果,但是没有采取防止措施,而是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因此女方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其次,这不属于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女方的流产并非男方直接的非法侵害行为所导致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男方直接的非法侵害行为导致的,因此女方请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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