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女方请求男方支付因流产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系自愿。男女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方应当能预见到同居发生性行为可能会产生怀孕及流产的后果,但是却没有阻止,而是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女方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 第二,系不属于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形。在女方流产并非男方直接的非法侵害行为所导致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男方直接的非法侵害行为导致的流产,女方请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要求侵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