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追加起诉的规定 |
释义 | 如果在法院判决前检察院发现了起诉案件中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发现了有遗漏的罪名时是可以追加起诉决定的,那么在追加起诉程序时也是需要在法院进行判决前才可以的,同时在撤销或者追加起诉后也是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进行侦查工作。具体情节有 1、撤回起诉。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2、追加、补充起诉。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审理的。 3、变更起诉。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 一、哪些是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具体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 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至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检察院建议缓刑法院会怎么判 检察院对量刑提出缓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查院的量刑建议,但出现以下情形的除外: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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