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双方的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这是我国立法对产品质量责任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卖方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强制性产品质量责任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