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表销户如何办理 |
释义 | 电表销户手续: 写一份撤表/销户申请(盖公章,居民用户要签名),写明销户的简要原因就行,同时写明你期望的具体销户日期;从递交申请到你期望的销户日期不能少于5个工作日,到供电营业厅,递交申请,工作人员会让你填写一个表格,并签名或带回盖公章,到日期供电公司的人员会通知你现场留人,双方确认表底并签字,你需要交纳最后一个月发生的电费。 居民客户销户所需资料: 用电客户身份证明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非户主本人办理需提供);2.租户要求销户的,应提供产权人身份证。 非居民客户销户所需资料: 用电客户身份证明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非户主本人办理需提供);2.原户以单位、团体报装的,在业务单上盖公章,如公章已注消,应提交工商核销证明;3.租户要求销户的,应提供产权人声明材料。 上述所需资料需提供原件、以及经客户核实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的复印件1份,非个人用户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 第二十六条 用户迁址,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4、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除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十二条 用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2、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3、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4、用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证金; 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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