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处,《公司法》主要列举了(但不限于)四种出资方式: (1)对于以货币出资的,该出资股东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对于以实物出资的,这里的实物相当于民法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具有可估性、可转让性的有财产价值的物; (3)对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新《公司法》将原来工业产权改为知识产权,进一步扩大了出资范围,将著作权也纳入其中; (4)对于以土地出资的,鉴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所有制制度,需注意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划拨的土地(除非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是不可以作为出资的,同时被抵押、冻结,以及被设有他物权的,和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土地均不可作为出资。 一、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 发起人出资实物资产,要注意以下问题: 1、发起人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起人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将实物转让登记在公司名下,并办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房屋向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为以实物出资的发起人自完成登记后完成出资义务; 3、以实物出资,实物有虚假评估的,发起人还需补充出资,缴足认缴的注册资本;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