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或第三方可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土地、用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等、生产设备、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交通工具和其他法律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第三方有权处理的以下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属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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