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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征地赔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征地赔偿标准根据土地类型、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涉及耕地、农田、林地等不同类型的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地方规定,并需每2至3年进行调整。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各地区根据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制定具体价格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一、征地赔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征地赔偿标准的规定是按照土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倍数来确定。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在当代的社会对于土地进行征收,那么必然是需要采取一定的补偿的措施,而且根据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法》当中的规定再进行土地征收补偿的时候,应当严格的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的状况然后来进行确定,还是因为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的状况是不一样的,所以根本就没有办法做出一个统一的数额的规定。
    结语
    征地赔偿标准的规定是根据土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倍数来确定。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所不同,如旱田、水田、菜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工矿建设用地等。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以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定价由区县物价局制定。因此,征地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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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