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是什么 |
释义 | (一)核查项目 1、查看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合同或协议,掌握企业重组方案。 2、查看工商、商务等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合并分立事项等证明材料,确认其中本辖区内的股东是否按规定申报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3、查看纳税人是否提供了资产评估报告。 4、查看企业股权、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计税基础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确认。 5、查看股权转让收入实现的时点确认是否符合规定,资产评估报告的时点与股权转让收入实现的时点差异是否合理。 6、股权转让所得计算采用的货币币种、时点汇率等是否符合规定。 7、涉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辖区内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扣缴义务。 8、检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料是否齐全,重点分析企业的“合理商业目的”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9、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核查是否存在不得核定征收的情况。 (二)核查关注重点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在股东发生变化时,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及时掌握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2、发生股权转让的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按规定填写涉及股权转让相关的附表,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 3、纳税人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一般税务处理进行调整。 4、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对未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纳税人,及时按一般税务处理进行调整。 5、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其非股权支付确认的收益是否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按规定确认计税基础;是否按规定亏损弥补和享受税收优惠。 6、是否建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7、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是否按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8、选择特殊重组后按规定采取申请确认方式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异地的,各自主管税务机关之间是否建立信息沟通和传递机制。 一、核查资料 (一)一般性处理资料(向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获取) 1、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或资产)收购合同或协议、合并分立合同或协议。 2、工商部门批准的股权变更、合并分立事项证明材料。 3、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股东变更、外企合并分立等证明材料。 4、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或资产评估报告。 5、企业相关股权、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资料。 6、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计算和征收入库资料。 (二)特殊性处理资料(税务机关提供) 1、当事方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合理商业目的内容。 2、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业务合同或协议。 3、当事各方的股权架构图或关联关系等证明资料。 4、工商等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合并分立事项证明材料。 5、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 6、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报送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资产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企业相关股权、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资料。 (三)税务机关管理资料 1、股权转让相关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或清册。 2、股权转让信息的采集管理工作资料。 3、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交易事项的税务机关审核资料。 二、督察方法 (一)税务机关管理资料查询 1、查询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掌握股权转让信息采集、案件处理和后续管理等整体状况,筛选疑点案件信息。 2、查询税务机关股权转让信息管理制度措施,税务机关从工商、商务等部门获取的第三方股权转让信息,以及从公开市场获取的股权转让信息,是否进行调查确认,筛选疑点信息。 3、查询税务机关对受理的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各级审核资料、后续处理情况等,筛选存在明显瑕疵的疑点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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